湖南省科技成果评价试点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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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积极探索科技成果评价的新模式和新机制,激励我省自主创新,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根据国家科学技术部《科技成果评价试点工作方案》、《科技成果评价试点暂行办法》和国家科学技术部科技成果评价试点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湖南实际情况,特制定《湖南省科技成果评价试点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和《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有关规定和要求,以国家《科技成果评价试点工作方案》和《科技成果评价试点暂行办法》为依据,以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为宗旨,积极引导和支持社会专业评价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评价。结合湖南省实际,积极探索建立科学规范、客观公正、职责明确、自律发展的科技成果评价体系。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科技成果评价工作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通过加强指导和监管,实现行业规范和自律,保证科技成果评价的独立、客观和公正。二是坚持需求导向原则。科技成果评价要以市场技术需求为导向,以满足经济、社会发展为根本要求。三是坚持分类评价原则。以社会专业评价机构为主开展科技成果评价;按照成果的不同领域及属性,制定不同的评价标准和方法,对成果进行分类评价。四是坚持非营利原则。科技成果评价机构根据评价工作的复杂程度和具体活动内容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由委托方与评价机构以合同形式约定具体费用。评价机构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评价费用,费用多少不随最终评价结论而变动。对所聘请的评价咨询专家,由评价机构按照《湖南省科技计划经费管理办法》发放技术咨询费。 三、试点范围 为积极稳妥开展科技成果评价工作,根据我省实际,先期选择环保、石化2个行业开展科技成果评价试点。上述2个行业已完成的科技项目有特定要求的,仍按照原鉴定程序进行。科技成果评价对象主要包括: 1、湖南省内企业、科研院所、高校及个人自愿申请评价的成果; 2、由财政资金资助的科学技术项目(课题)验收或验收前,除涉密项目等特殊情况外,一般应当进行科技成果评价。项目(课题)验收结题后,管理部门一般不再组织其他形式的成果评价活动。 3、其它领域的科技成果,以及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国家重大利益,不宜由社会专业评价机构进行评价的科技成果,由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需要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评价。 四、评价内容 科技成果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技术创新程度、技术指标先进程度、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成果的重现性和成熟程度、成果应用价值与效果、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一步推广的条件和前景、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五、评价机构 经省科技厅研究,国家科技部批准,决定选择长沙高新区思龙科技评估咨询中心、湖南省科技成果与技术市场协会两家单位为湖南省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第一批试点机构。评价机构按照《科技成果评价试点暂行办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制定该行业的具体评价指标,对上述2个行业的技术开发类和社会公益类应用技术成果进行评价。 长沙高新区思龙科技评估咨询中心负责石化行业科技成果评价试点。湖南省科技成果与技术市场协会负责环保行业科技成果评价试点。 六、评价试点工作任务 (一)组织开展“湖南省科技成果评价方法研究” 由省科技厅科技成果与技术市场处牵头,省科技成果与技术市场协会、长沙高新区思龙科技评估咨询中心、中南大学、湖南大学、湖南农业大学、湖南省农科院等单位共同参与,组织一支由技术、产业、经济和金融等领域专家组成的专业研究队伍,开展科技成果评价的指标体系、程序和规范等评价方法研究,制订科技成果分类评价指标体系,进一步研究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方法,推动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为科技成果评价试点提供支撑。 (二)建立和完善科技成果评价责任机制 明确科技成果评价管理部门、评价委托方、评价机构和评价咨询专家的职责与义务,建立评价机构和咨询专家信誉制度,推进诚信建设,健全责任机制。 1、湖南省科技厅主要负责制定试点工作方案,选择确定参加试点的评价机构,指导和帮助试点评价机构制定科技成果分类评价指标体系,建立共享的评价咨询专家库,对试点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评价进行监督和管理。 2、科技成果评价委托方、评价机构及评价咨询专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承担各自的责任。发生争议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予以解决。 3、科技成果评价委托方和成果完成方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提供真实、完整的技术资料,必要时,应当提供专业检测、检索机构等专门机构出具的检测检索报告或应用证明材料,严格履行与评价机构签订的科技成果评价合同,并对依据评价结论所做出的决策行为负责。 4、科技成果评价机构只能在试点管理部门确定的专业范围内从事评价活动。评价机构及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认真履行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的职责,恪守职业道德,加强自律,接受评价委托方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接受利益相关者的评价委托。评价机构必须维护评价成果所有者的知识产权,不得擅自向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扩散相关技术资料,不得非法占有、使用、提供、转让他人的科技成果。 5、评价机构根据具体情况,应聘请7至9名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评价咨询专家组,其中同行专家应占三分之二以上,其余可以为经济、财务或管理专家。每位咨询专家独立提出清晰、准确地反映评价成果实际情况的评价意见,并对所出具的评价意见负责。评价负责人综合归纳每位咨询专家的评价意见并形成评价结论,并提请评价咨询专家组通过。 6、管理部门不得向评价机构和评价咨询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评价机构也不得向评价咨询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评价机构不得聘请被评价科技成果完成人员和完成单位人员等利益相关人作为评价咨询专家。评价完成后,评价机构应将评价成果、评价结论及评价情况形成书面资料,报科技成果管理部门备案。 (三)探索科技成果评价与应用转化的结合 各试点评价机构应积极探索科技成果评价与应用转化相结合的有效途径,探索市场需求为主导的科技成果评价新模式,促进科技成果评价为成果转化与金融支持相结合提供服务。把评价中发现的成熟的、先进的、有市场前景的科技成果及时向社会和有关部门推介,促进其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推动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 七、工作目标 1、到2010年底,在改进和完善科技成果评价程序、评价方法和指标体系方面取得明显成效。初步建立起科技成果评价新的管理机制和责任机制,培育1-2家专业化的科技成果评价机构,基本实现科技成果分类评价。 2、到2015年,实现科技成果评价从以满足政府管理需要为主向适应市场经济中多元主体的多种需求转变,全面推进科技成果评价制度,形成包括社会专业机构评价、市场评价和必要的政府评价在内的科技成果多元评价新模式体系框架。 八、实施步骤 本次试点工作分为启动、实施、总结三个阶段,各阶段具体工作内容与时间安排如下: (一)启动阶段(2009年10月-2009年12月) 1、制定湖南省科技成果评价试点工作方案; 2、制定试点范围内科技成果评价试点的具体指标体系; 3、建立评价咨询专家数据库,开展相关培训工作。 (二)实施阶段(2010年1月-2010年10月) 1、选择环保、石化2个行业开展科技成果评价试点工作 2、指导和监督评价试点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评价,指导试点机构进行制度建设和信息库建设 3、组织开展湖南省科技成果评价方法研究,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指标体系和程序规范 4、组织科技成果管理机构、评价试点机构、企业、科研院所召开座谈会,交流评价试点经验,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5、指导评价试点机构行业自律建设,建立评价试点机构和评价专家的诚信档案和诚信信息公开制度,并加强行业规范。 (三)总结阶段(2010年11月-2010年12月) 1、总结试点工作成绩和问题,完善科技成果评价办法,形成完善细化的科技成果评价指标体系和健全的湖南省科技成果评价专家库。 2、制定下一步工作计划,扩大试点范围。 九、保障措施 1、加强调研,学习借鉴全国科技成果评价试点工作单位和评价机构的先进经验,加强对我省科技成果评价试点工作的指导、支持和跟踪服务,创造有利条件和环境,保障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推进科技成果评价的专业化、规范化和社会化。 2、做好现有科技成果数据库、信息平台、专家库的整理与完善工作,建立适合的科技成果评价备案与成果登记制度,为社会专业评价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评价提供支撑。 3、积极培育社会专业评价机构,通过加强指导和监管,推进行业自律,强化社会监督,督促评价机构制定完善的业务流程、评价指标体系和档案管理、保密、培训等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其自身能力建设,促进社会专业评价机构的健康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