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七届一次理事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湖南省机械工业协会,英文名称(HUNAN MACHINERY INDUSTRY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湖南省内从事机械制造业生产、标准制定、研发、设计、产品制造、流通、科研、售后服务等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以及个人自愿组成的全省性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纲领,始终坚持维护行业利益,服务于政府和会员单位为出发点,充分发挥政府与会员、会员与会员的桥梁、纽带作用,为促进机械工业的持续健康发展而努力奋斗。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党的章程的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湖南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中国共产党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社会组织行业委员会及政府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营盘东路193号湖南宾馆二号楼5楼8503。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深入开展行业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建立行业诚信自律机制,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立规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研究、制定,参与制订修订行业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准入条件,完善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发展。
(二)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行业的技术与经济信息,为政府、企业和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三)收集和反馈行业的产品质量信息,组织开展产品质量的改进和提高活动,为企业的质量工作提供诊断、咨询服务,受政府委托参与行业质量认证和监督管理工作。
(四)受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委托,组织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科学技术成果评定和新产品鉴定工作,组织会员开展技术交流、技术推广以及联合开发工作,为企业提供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促进行业的技术进步。
(五)受政府的委托,组织行业参与国家及省科技成果评奖活动,组织开展湖南省机械行业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工作,参与科技攻关、重大技术装备指南编制等前期研究工作。
(六)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经济交流活动,经政府部门授权,组织举办国内(际)展览(销)会,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提供服务。
(七)推广改革与管理的创新成果,开展企业管理诊断咨询活动,组织推荐机械工业管理基础工作规范化达标企业、管理进步示范企业、现代化管理企业及全国机械工业优秀(明星)企业家、优秀管理工作者、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
(八)配合有关部门对涉及会员利益和机械行业利益的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政策建议,维护行业整体利益,推动机械企业的公平竞争,组织会员开展维权活动。
(九)组织开展行业内企业人才引进,交流和各项培训工作。
(十)组织开展宣传交流工作,积极办好湖南省机械工业协会官网,协会网址:www.hnzb.org.cn。
(十一)接受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的委托,承担组织、协调、指导行业内各社团开展各项业务活动。
(十二)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提供企业需要的其他服务。
(十三)代表行业企业进行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反价格同盟等调查和保障措施诉讼,或向政府提出调查申请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讨论通过;
(三)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理事会授权秘书处代行审核会员入会;
(四)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单位会员需委派一名现职主要负责人代表本单位参加本团体的活动,并指派一名联络员与本团体联系。会员代表如离开本单位或退休,需更换新的会员代表。
第十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并办理入、退会手续;
(六)优先在本团体官网上登载各类信息;
(七)有权推荐本团体理事;
(八)免费获得本团体系列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关心本团体工作,参加本团体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交回会员证,并办理退会手续。
会员如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若该会员对本团体决定有异议,可要求复议。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七)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本团体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或撤消;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届5年。[连续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届数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或经1/3以上理事(常务理事)提议,也可以召开理事(常务理事)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提交理事会选举或聘任;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制定本团体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企业资助;
(四)政府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含政府购买协会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请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4年5月23日,湖南省机械工业协会七届一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