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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
 作者:站长 日期:2022/10/17 14:51:40 人气:993 标签:政府公告   

关于开展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湖南省机械工业协会

关于开展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湖南省机械工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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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工信中小发展〔2022〕495号


各市州、县市区工信部门,有关中小企业: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22〕63号)要求,提升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加快推动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现就做好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通知如下:

    一、参评条件

    1、在湖南省内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2、制造业、制造业和信息化融合的中小企业,提供的产品(服务)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

    3、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且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4、坚持企业自愿原则,符合《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详见附件3)。

    已被认定且在有效期内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不参与评价。市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应全部纳入评价范围。拟申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的,须先通过创新型中小企业公告。

    二、组织实施

    1、企业自评。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采取常年受理、季度评价方式。按照属地原则,企业登录工信部优质中小企业培育平台(网址:https://zjtx.miit.gov.cn/,简称“培育平台”),线上填写创新型中小企业自评表、上传相关佐证材料,完成自评。无需报送纸质材料。

    2、县级初审。县市区工信部门对照评价标准和申报限制情形,对企业自评信息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初审、实地抽查,于次季度首月的5个工作日内在培育平台提交初审意见。若县级账户未提交初审意见,则市级账户无法操作审核。

    3、市级再审。市州工信部门对照评价标准和申报限制情形,对企业自评信息和相关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实地抽查,于次季度首月的10个工作日内在培育平台提交审核意见,并向省工信厅报送创新型中小企业推荐函和汇总表(附件1,一式两份)。

    4、省级公告。省工信厅组织对被推荐企业及相关信息材料进行终评,确定公示名单。公示无异议的,由省工信厅公告为创新型中小企业。

    三、佐证材料

    参评企业应在培育平台上传以下佐证材料扫描件:

    1、营业执照(加盖单位公章);

    2、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证明材料(如“信用中国”网下载的信用信息报告);

    3、知识产权证书;

    4、上年度审计报告(加盖单位公章),如无上年度审计报告,则提供带税务局电子印章的上年度纳税申报表;

    5、若有符合《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四项“公告条件”(详见附件3)之一的,提供相应佐证材料。

    四、有关要求

    1、各市州、县市区工信部门要高度重视,开展政策宣传解读,确保中小企业应知尽知,广泛动员企业参评,对本地区企业咨询问题答疑(联系方式见附件2)。要认真履行职责,坚持条件标准,严格审核把关,确保申报质量。

    2、省工信厅负责组织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其他机构不得开展与创新型中小企业有关的评价活动。省工信厅从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为企业代理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事宜,参评企业应按程序自主参评。凡委托代理参评的,一经发现,取消参评资格,且至少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3、经公告的创新型中小企业有效期为3年,到期后进行复核。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每年4月30日前通过培育平台及时更新企业信息,未及时更新企业信息的,取消复核资格。如发生与评价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在发生变化后的3个月内登录培育平台,填写重大变化情况报告表,未在3个月内及时报告的,取消复核资格,或直接取消公告。

    4、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如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或严重失信、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被发现存在数据造假等情形,直接取消公告,且至少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联系电话:0731-85559884


    附件:1.创新型中小企业推荐汇总表

          2.各市州咨询电话汇总表

          3.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

          4.部分指标和要求说明

    附件下载:附件1-4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2年10月14日  


信息来源: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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