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机械工业科学技术成果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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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机械工业科学技术成果评价实施办法 (试 行) 为加快推进“创新驱动”战略在机械装备产业转型升级过程中的实施,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为进一步规范湖南省机械工业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评价工作,根据国家科学技术部《科技成果评价试点工作方案》、《科技成果评价试点暂行办法》以及国家科学技术部科技成果评价试点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省机械工业实际,特制定《湖南省机械工业科技成果评价实施办法》。 一. 评价工作的依据和原则 第一条 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科技成果评价试点暂行办法》 《科技成果评价试点工作方案》 国科奖字[2014]28号《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 关于开展二期科技成果评价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第二条 工作原则 科技成果评价是指有组织科技成果评价资格的组织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科学、独立审查和评价,并做出相应的结论的工作,评价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科技成果评价工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程序规定进行。坚持行业规范和自律,确保机械工业科技成果评价的独立、客观和公正性。 二是需求导向原则。科技成果评价以市场技术需求为导向,以满足经济、社会发展为根本要求。 三是科学民主原则。科技成果评价充分尊重专家意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最终评价结论的质量。 四是分类评价原则。机械工业科技成果按照新产品、新技术的不同领域及属性,制定相应的评价标准和方法,对成果进行分类评价。 五是非盈利原则。湖南省机械工业协会对科技成果评价实行有偿服务方式,但不以盈利为目的。所收费用符合国家、地方和业内相关规定,用于维持成果评价的正常支出。具体收费办法在双方自愿协商签署的协议中明确。 二 评价范围 第三条 机械工业科技成果评价对象包括: 1、湖南省内机械装备企业、科研院所、高校及个人自愿申请评价的机械工业科学技术成果; 2、受省、市有关部门委托的各类机械装备行业科技计划项目; 3、机械工业重大应用技术成果; 三 评价管理 第四条 湖南省机械工业协会的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由科技部负责归口管理。 第五条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不能作为本单位科技成果评价的主持、组织评价单位。 四 评价内容 第六条 科技成果评价的主要内容是: (一) 对项目从技术创新程度、技术先进程度、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技术重现性和成熟度、技术创新对推动行业科技进步和提高市场核心竞争力的作用、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等六个方面的进行评分,并做出结论意见; (二) 是否符合国家、行业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 (三) 是否达到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要求的技术性能指标; (四) 提交的评价资料是否完整、齐全,并符合规定; (五) 提出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第七条 评价委员会的专家在评价工作中应当对被评价的科技成果进行全面认真的技术评价,并对所提出的评价意见负责。评价结论必须经评价委员会专家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第八条 鉴于机械装备制造业是为国民经济发展和国防建设提供技术装备的基础性、战略性产业和高新技术重要载体的特殊性,湖南机械工业科技成果评价分为科技成果“技术评价”和科技成果“产品评价”两种形式。 第九条 科技成果“技术评价”: 技术评价是对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及完成实验室开发阶段的科技成果。申请评价方应向成果评价委员会提供下列技术文件和资料: (一)科技成果评价大纲 (二)计划(技术)任务书 (三) 技术研究总结报告 (四)性能测试报告(由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出据) (五)实验报告 (六)国内外技术及应用情况对比 (七)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分析 (八)科技查新报告 (九)知识产权证明文件 第十条 科技成果“产品评价” 产品评价是指设计定型或拟投入批量生产的产品评价。评价时应向评价委员会提供下列技术文件和资料: (一) 科技成果评价大纲 (二) 计划(技术)任务书 (三) 研制工作总结报告 (四) 技术研究报告 (五)检测(检验)报告(由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出据) (六)产品标准 (七) 产品使用说明书 (八)用户使用(试用)报告 (九)技术经济分析报告(含国内、外技术及应用情况对比) (十)知识产权证明文件 (十一) 特殊要求的相关文件(消防、安全、环保、节能等) (十二)其他附件资料(出厂试验报告、工艺文件清单、设计文件清单、标准化审查报告等)视情况而定。 五 评价程序 第十一条 需要评价的科技成果,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个人向湖南省机械工业协会提出成果评价的书面申请。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需要评价的科技成果,经完成单位共同协商后,由第一完成单位提出评价申请。同一科技成果只能评价一次,不得多头申请评价。 第十二条 申请评价的科技成果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科技成果应达到计划任务书或合同约定的各项要求; (二)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员名次排列无异议,知识产权归属明确; (三)认为达到国际领先、国际先进水平或填补国内空白的科技成果,必须具备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查新机构出具的查新结论报告。 第十三条 申请科技成果评价的单位应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和《科技成果评价申请表》(附件一),并按要求附上有关材料,经审定同意后方可进行评价。 第十四条 评价委员会的专家由组织主持评价单位同有关单位协商后确定。评价委员会由七至十一名专家组成,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二名。 第十五条 评价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级技术职务或职称(特殊情况下可聘请不多于总评价专家五分之一的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专家,如用户代表); (二)对被评价的科技成果所属专业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该领域国内外技术发展的状况; (三) 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操守; (四) 能够保守被评价科技成果的技术秘密。 第十六条 评价委员会专家在评价工作中享有的权利: (一)独立对被评价的科技成果进行评价,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要求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提供充分详实的技术资料、提出质疑并要求做出解释、要求复核实验或测试结果; (三)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如不同意评价结论,可以拒绝在评价结论上签字。 第十七条 通过评价的科技成果,由申请评价单位认真填写《科学技术成果评价报告》(附件二),送湖南省机械工业协会科技部核准、登记、编号、盖章。科技评价的资料按科技档案规定归档。为便于管理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已通过评价的科技成果应向相关部门进行成果登记。 第十八条 评价工作流程见附件三、附件四。 第十九条 评价指标构成表见附件五。 六 附 则 第二十条 在评价工作中如发现窃取他人成果、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立即中止评价。已经完成评价的,予以撤销。 第二十一条 参加评价的有关人员,要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其在评价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未经权利人授权,不得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或转让该商业秘密。 第二十二条 本方案由湖南省机械工业协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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