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国防科技工业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2018/4/15 19:19:46 标签:政府公告

湘政办发〔2018〕26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加快推进国防科技工业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4月16日

加快推进国防科技工业军民融合

深度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国防科技工业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91号)精神,进一步优化我省国防科技工业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政策环境,加快形成全要素、多领域、高效益的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格局,现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促进军民协同创新和成果转化

      (一)大力支持自主创新。省本级相关专项资金通过风险补偿、后补助、奖励等多种形式加大对符合政策条件的各类国防创新平台科技创新活动的支持。对牵头承担国防领域重大科技项目、武器装备总体型号、关键部件研制项目的单位,项目验收后,省军民融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最高30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安全项目或国防重大工程项目)、国防科学技术进步奖以及在全国军民两用技术创新应用大赛中取得金、银、铜奖的省内单位,省军民融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按1:1的比例给予配套奖励。(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二)支持协同创新平台建设。支持企业与科研院所、高校合作创建各类国防创新平台,对新认定为国家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国防重点学科实验室的,省军民融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200万元、100万元奖励。重点支持国家级技术创新平台在我省设立军民融合中心或分中心,省军民融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按重大研发机构新增设施设备仪器实际投资额30%给予资助,最高资助500万元。支持以股权为纽带的军民两用技术联盟创新合作,构建紧密的组织形式和成果分享机制,省军民融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符合政策条件的项目择优予以支持。(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三)推动军民科技成果相互转化。支持我省优秀军民两用技术和产品进入国家《军民两用技术推广目录》和《军工技术转民用推广目录》,定期发布《湖南省军民两用技术和产品推荐目录》,举办军民融合技术成果转化展示交流会。省军民融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等相关专项资金对符合政策条件的军民两用成果转移和转化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对军工单位依托军工技术新开发的民品在湘产业化,并实现新增年销售收入达到5000万元、1亿元的,省军民融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一次性给予10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四)创新国防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机制。支持军工科研人员用科技成果入股方式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或参与民口企业的发展,鼓励从事其他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指导、咨询等活动。对利用军工技术开发民品形成的职务发明成果转让收益处置,成果持有单位可参照《湖南省促进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湘政办发﹝2016﹞9号)文件有关规定奖励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参照《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财资﹝2016﹞4号)和《湖南省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方案》(湘政办发﹝2017﹞18号)规定,激励省内军民融合企业科研人员利用军工技术开发民品,鼓励专业机构开展承接军民两用技术转移服务。(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经信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

      (五)加强军民融合人才队伍建设。将军民融合高层次人才纳入“芙蓉人才行动计划”等人才工程。支持事业单位采取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引进紧缺或高层次人才。对于省内入选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的军民融合型领军人才,省军民融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在中央财政资助基础上给予1:1比例的配套资金支持。加大局省共建高校支持力度,发挥高校多学科优势,重点建设国防特色学科,大力推进多学科交叉融合与创新发展,统筹布局军民融合学科群,支撑“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

      二、支持军民融合产业发展

      (六)支持军民融合产业园区(基地)发展。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市州、园区创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军民融合)和省级军民融合产业示范基地。对列入国家、省“十三五”相关规划的军民融合产业园区(基地)的项目,省军民融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优先支持。(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财政厅)

      (七)深化与央企军工集团和军工军队院校合作。积极落实省政府与央企军工集团、军工军队院校的合作协议,支持各市州加强与央企军工集团及其成员单位建立常态化的联系沟通机制,积极引进骨干企业、重点项目。支持各市州与军工特色高校在共同承担国家重大专项、重点领域产学研合作、技术成果在湘转化和产业化、共建国防特色学科、科技创新建设等方面加强战略合作。省军民融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符合政策条件的合作签约项目给予重点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

      (八)培育壮大军民融合企业。制定《湖南省军民融合企事业单位认定管理办法》。编制《湖南省军民融合企事业单位名录》,对于获得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军转民、民参军技术及产品重点推荐的单位优先入编名录,对其经营生产所需的能源、交通等要素供应予以重点保障。对于入编名录的有特色、有竞争力、高成长性的军民融合企业,符合条件的优先纳入“湖南省小巨人企业培育计划”进行重点培育。对于承担国防科技工业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及维修保障任务的企业,需购置先进装备、技术及完善军品生产条件的改造项目,湖南制造强省、工业转型升级等专项资金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电力公司)

      (九)支持军民融合重点项目建设。对符合省重点建设项目规模和标准的省军民融合重点产业项目,经申报后,优先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名单,并享受省重点建设项目相关优惠政策,项目用地保障参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招商引资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17﹞28号)有关规定执行。对省内单位牵头承担的国家重大专项及重点项目,按国家相关规定给予配套支持。对于投资10亿元以上的军民融合产业化项目落户,实行“一事一议”支持政策。(省经信委牵头,省直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支持军贸发展。支持企业组建战略联盟,强强联合,分工协作,抱团出海。鼓励有条件的在湘军工企业设立国际营销网络,参加在中国境外举办的国际性和地区性综合和专业军贸展览会。省相关专项资金对符合政策条件的参展企业摊位费给予补助;对省内企业单个中标军贸合同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年度新增军贸实际成交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

      (十一)提高武器装备维修保障能力。鼓励支持省内优势民营企业进入武器装备维修领域。鼓励支持武器装备承研承制单位提升武器装备专业保障能力。鼓励支持省内职业教育和培训机构等企事业单位,面向军队和军工需求,定向培养武器装备维修、检测专业人才。在国家和省级动员中心中承担武器装备维修保障任务的企事业单位,围绕保障任务实施的技术改造,省军民融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予以适当补助。(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三、推进军民资源开放共享

      (十二)健全完善军民资源信息发布和共享制度。编制《湖南省国防科技工业科技创新资源共享目录》和《湖南省军工与民用资源共享管理办法》。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国防科技重点实验室、国防重点学科实验室、国防科技工业创新中心等入编资源共享目录,开放共享。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军工鉴定性试验设施、质检测试设施等军工重大试验设施向社会提供服务。(责任单位:省经信委)

      (十三)健全完善国防科技工业军民融合公共服务体系。按照“政府主导、需求导向、市场运作、资源共享”的原则,建设以省军民融合公共服务平台为枢纽,市州窗口平台以及军民融合示范基地平台为补充,各类服务机构为支撑的军民融合公共服务网络体系,加快技术、资本、信息、人才、设备设施等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实现相互支撑,有效转化。建立军民融合公共服务平台的涉密信息查询点。认定一批省级军民融合服务机构,为军民融合产业发展提供专业化服务。制订《军民融合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省军民融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给予重点支持。(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财政厅)

      四、推动国防科技工业深化改革

      (十四)推进军民融合发展机制改革。针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市场准入、竞争性采购、价格和税收等制约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问题,会同军地有关部门、智库机构,开展改革探索。重点围绕武器装备研制准入制度具体实施细则、依托示范园区基地开展货架式产品竞争性采购、军品价格和军品税收联动改革等方面,开展政策研究,争取国家试点,推动先行先试。探索推进对武器装备承研承制单位开展失信惩戒管理。(责任单位:省经信委)

      (十五)深化军工企事业单位改革。配合支持中央在湘军工科研院所按国家政策部署实施分类改革。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资本参与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加快军工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支持符合条件的军工企业和科研院所通过改制上市、新三板挂牌、发行债券等方式开展多渠道融资。(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国资委、省政府金融办)

      五、加大财政金融支持

      (十六)加大投入力度。逐步增加军民融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创新投入方式,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放大效应,鼓励设立军民融合产业发展基金。鼓励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等各类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军民融合产业发展领域,军民融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各类基金投资的企业,符合相关政策条件的,优先给予支持。对新兴产业投资基金及其参股子基金所投资的企业,其军民融合重点项目的银行贷款,省军民融合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一定的贴息补助,单户企业累计最高贴息500万元。(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

      (十七)争取和引导开发性金融和其它各类金融机构支持。支持开发性金融加大对军民融合企业的服务力度,鼓励省内各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设立军民融合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创新符合军民融合企业特点的产品和业务,探索知识产权质押、供应链融资、贸易融资、股权质押、投贷联动等多元化融资途径,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支持省内各类示范园区积极争取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政策支持,拓宽融资渠道。引导金融租赁公司加大对军民融合产业的支持力度。对各地政府主导的融资担保公司开展的军民融合企业担保业务,省再担保机构可适当提高再担保代偿比例。(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省经信委、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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