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2018年度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2017/12/27 13:20:51 标签:协会公告

一、支持范围及方式

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通过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采取因素法分配,为改善地方科研基础条件,优化科技创新环境,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设置的专项资金。主要支持以下四个方向:

1、科研基础条件和能力建设。主要指地市级以上地方政府所属科研单位(不含转为企业或其他事业单位)的科研仪器设备购置和科研基础设施维修改造。

2、专业性技术创新平台。主要指依托大学、科研院所、企业、转制科研机构建立的省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条件服务平台、国际合作基地等。

3、科技创新创业服务机构。主要指为中小微企业技术创新、基层科技创新活动提供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科技资源共享等专业或综合性服务的机构,包括科技园、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科技企业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技术转移机构、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等。

4、科技创新项目示范。主要指围绕国家、省区域发展战略,结合科技惠民、县域科技、科技扶贫等任务,对政策目标明确、公益属性明显、引导带动作用突出的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的项目示范。

二、申报要求

(一)为集中资金,突出重点,科技创新项目示范类项目申请支持额度原则上不低于50万元。若省科技厅实际资助经费未达到申请额度,差额部分由项目申报单位自筹解决。

(二)科研基础条件与能力建设类项目主要支持科研仪器设备购置和科研基础设施维修改造,购买非科研仪器设备及办公设备等不予支持。企业、高校、科技馆以及非地市级以上的科研机构不在科研基础条件与能力建设类支持范围。

(三)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必须是在湘具有法人资格并具备科研开发能力和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科技园区管委会等地方政府行政机关不能作为项目的申报承担单位和实施主体。预算关系在中央的机构不属于本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中央在湘高校、科研院所等中央预算单位及企业不在支持范围。

(四)对于过于偏重市场化开发的科技创新示范类项目和有严重失信记录的单位不予支持。

(五)项目负责人应为实际主持研究工作的科技人员或单位负责人,政府公务人员不能作为项目负责人,年龄原则上在60周岁(含)以下,拥有较强组织协调管理能力和工作责任心。过去3年内,在申请国家和省级科技项目中无不良记录。

(六)在研或未结题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不得以相同内容多头申报。已承担2016年、2017年度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尚未结题验收的单位,原则上2018年度不予支持。项目团队成员(含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可牵头1项参与2项省科技创新计划项目或专项资金项目;承担省科技创新计划项目长期不验收结题的单位和原项目负责人,不得参与项目申报。

(七)省直主管部门,各市州、省直管县市科技局应对经其审查并推荐项目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申报资格,追回财政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八)项目支助方式主要采取直接补助、后补助、以奖代补等多种方式,基础条件和能力建设项目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其他类别项目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

(九)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是专项转移支付资金,项目经费预算不允许有间接费用和绩效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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